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时间:2020-05-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9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9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151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180 条第 4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

(取消偷税罪罪名)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3 条之一第 1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53 条之一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85 条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337 条第 1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375 条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37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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