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国梁律师
电 话:13918401942
地 址:浦东新区看守所华益路351号f附近
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朱主任
电 话:13501972586
地 址:华益路76号3号楼408室 (浦东看守所)
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黄浦看守所华益路333号附近
[释义]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二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海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的;
(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
(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
(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
(3)聚众、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4)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的、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致人轻微伤的;
(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说明]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属复杂客体,既可能是人身权利,也可是财产权利,抑或是公共秩序。直接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还可以是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其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本罪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后者一般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政治要求或者经济利益。
二、 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将其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
三、 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的最高刑规定为10年,比以前更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