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国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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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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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50197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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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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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国梁律师简介
李国梁律师现担任本纪所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并购、保险金融、信托、工程建筑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多家国内外大型公司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曾在多家大型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十六年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李国梁律师具有深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辩护实践经验,共代理了超过一千起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李国梁律师充分利用刑法和刑诉法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积极、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和羁押必要性申请,向法院提交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大量符合相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以取保候审并及时、较早回归家庭和社会,有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规避了中、短期自由刑带来的诸多弊端,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和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益。
二、李国梁律师刑事辩护相关案例
(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例
案例一、2015年1月13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获批准,法定刑期在三年左右的聂某等8名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2015年5月25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获批准,法定刑在三年左右的涉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最终获缓刑判决,该案当年曾在上海电视台东方110和案件聚焦播出。
案例三、2016年6月8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获批准,法定刑均在一年半至二年的张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的12名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并转治安留。
案例四、2016年12月12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焦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取保候审。
案例五、2017年9月13日,经理国梁律师向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法定刑在三年的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荣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六、2018年4月26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法定刑在三年的涉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曹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七、2019年1月5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涉嫌套路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八、2019年6月14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涉嫌团伙金融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九、2019年9月5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涉嫌套路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十、2019年11月8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涉案金额1900万欧元的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案例
案例一、2018年5月14日,经李国梁律师多次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反复沟通协调,上海市首例网络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2018年5月5日,经李国梁律师多次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被采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开设网络赌场的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案例三、2018年12月21日,经李国梁律师多次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被采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其取保候审。
案例四、2019年1月5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涉嫌抢夺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被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其取保候审。
案例五、2019年1月15日,经李国梁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被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其取保候审。
案例六、2019年3月6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并对罪名提出异议并建议变更罪名,涉嫌数万元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最终以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被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其取保候审。
案例七、2019年5月15日,经李国梁律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在某国企工作、涉嫌妨害公务案的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在仅仅羁押了12天后被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保住了工作和经多年打拼获得的职位。
案例八、2019年7月18日,经李国梁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被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其取保候审。
案例九、2019年10月11日,经李国梁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其取保候审。
案例十、2019年12月12日,经李国梁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阳某某被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其取保候审。
(三)缓刑案例
案例一、2015年8月17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叶某某坚持从犯情节并适用缓刑辩护,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叶某某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案例二、2016年2月22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汪某某坚持从犯情节并适用缓刑辩护,涉嫌诈骗罪(招工诈骗)的被告人汪某某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案例三、2016年3月4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尧某某坚持罪名不当且应适用缓刑辩护,涉嫌组织卖淫的被告人汪某某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案例四、2016年5月26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审中坚持按照减轻而非从轻情节且应适用缓刑辩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涉巨额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江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案例五、2016年6月28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前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多次沟通协商,该案经几次刻意延期审理,终于适用刚刚颁布的、刑责大大降低的新的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的新的司法解释,涉嫌巨额受贿罪的被告人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六、2017年8月8日,经李国梁律师罪名不当且应适用缓刑辩护,被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妨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量刑建议4-5年的被告人王某某,最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七、2018年10月9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沈某某坚持自首情节并适用缓刑辩护,未被公诉机关认定自首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被告人沈某最终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案例八、2019年2月1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季某某坚持从犯情节并适用缓刑辩护,未被公诉机关认定从犯的、涉嫌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季某某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案例九、2019年9月8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刘某某坚持从轻情节并适用缓刑辩护,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被告人刘某某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案例十、2020年4月8日,经李国梁律师在庭前多次与家属核实,并报告公诉机关、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前往被告人河南的户籍地调查、走访、询问,最终认定被告人赵某身份证上的年龄系因其父母当年超生、报户口时报大了年龄,认定被告人赵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涉嫌诈骗的被告人赵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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